中心路南侧、束桥路东侧地块(霍桥限价房4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全本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现将中心路南侧、束桥路东侧地块(霍桥限价房4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中心路南侧、束桥路东侧地块(霍桥限价房4号地块)位于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人家广竹苑南侧,占地面积约32423.34m2。该地块原为扬州广陵经济开发区高桥村集体土地,现为国有土地。
调查地块原为农田和村庄。2019年,村庄拆迁后地块闲置。地块目前正处于霍桥限价房施工前试桩阶段。
二、污染识别阶段主要结论
调查地块本身不存在疑似污染,主要污染途径为周边企业产生的污染物迁移对本地块的影响以及地块在历史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土壤造成一定的扰动,为了全面识别地块污染物类型,需要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在下一步的调查确认采样阶段,尽可能对所识别出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地块内土壤是否受到污染及可能污染程度。
三、场地环境初步采样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于2022年7月前往调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情况,对该地块可能的污染区域和污染因子进行识别,按照规范标准制定本地块的布点、采样、检测方案。本次调查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包含1个对照点),4个地下水监测点(包含1个对照点);共送检21个土壤样品、4个地下水样品。土壤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因子、石油烃(C10~C40)、锌、氟化物、pH值。地下水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因子、石油烃(C10~C40)、锌、氟化物、LAS、pH值。上述土壤检测因子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锌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指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等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未发现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的关注污染物超出相关标准限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详细调查。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居住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调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四、建议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针对2022年10月22日前的地块环境现状开展分析、评估和提出建议。做好地块管理工作,在未开发利用前禁止外来污染堆土、建筑垃圾等堆放。
若地块在后期开发过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暂停开发利用,上报管理部门,及时补充调查。鉴于场地将作为居住用地使用,建设单位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不当开发。
五、公众查阅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在江苏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http://www.jsbaohai.com/)网站上登载,公众可即日起登陆查阅。
六、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场地责任单位:江苏扬州广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孙先生
场地调查单位:江苏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总
电话:0514-80926396
电子邮件:jiangsubaoha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