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中路东侧、二桥河北侧住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报告全本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现将扬子江中路东侧、二桥河北侧住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扬子江中路东侧、二桥河北侧住宅地块位于扬子江中路与二桥河交叉口东北角,占地面积约11934m2。调查地块东侧为空地及小部分菜地,南侧为二桥河,西侧为扬子江中路,北侧为空地。根据W3-1-23B-02地块规划,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参照第一类用地评价。
扬子江中路东侧、二桥河北侧住宅地块位于扬子江中路与二桥河交叉口东北角,占地面积约11934m2。调查地块东侧为空地及小部分菜地,南侧为二桥河,西侧为扬子江中路,北侧为空地。根据W3-1-23B-02地块规划,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参照第一类用地评价。
二、污染识别阶段主要结论
综上所述,本地块主要污染途径为地块周边企业产生的污染物经大气、地下水迁移产生影响。为了全面识别地块污染物类型,需要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在下一步的调查确认采样阶段,尽可能对所识别出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地块内土壤是否受到污染及可能污染程度。
三、场地环境初步采样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于2024年7月前往调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情况,对该地块可能的污染区域和污染因子进行识别,按照规范标准制定本地块的布点、采样、检测方案。本次调查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包含1个对照点),5个地下水监测点(包含1个对照点)以及1个40m深地下水监测点;由于地块内有一水塘,在水塘内布设1个底泥和1个地表水采样点;共送检40个土壤样品、6个地下水样品、1个底泥样品、1个地表水样品。土壤、底泥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因子、石油烃(C10~C40)、总铬、硫化物、三甲苯、正己烷、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六氯苯、硝基氯苯(对-硝基氯苯、邻-硝基氯苯)、农药类(DDT、p,p'-DDD、p,p'-DDE、α-六六六)、4-氯苯胺、2,4,4'-三氯联苯(PCB28)、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pH值。
地下水、地表水检测因子除上述土壤检测因子外还包含《地下水质量标准》中23项指标、锂、1,3-二氯丙烷、1,3-二氯丙烯、1,2-二溴-3-氯丙烷、1,2-二溴乙烷、环氧氯丙烷、六氯丁二烯、一溴二氯甲烷、1,2,4-三甲苯、1,3,5-三甲苯、三氯苯(总量)、溴苯、2,4-二氯苯酚、吡啶、甲醛。
经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土壤样品检出的污染物有14种(pH、砷、铬、镉、铜、铅、汞、镍、硫化物、1,2-二氯苯、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石油烃(C10~C40)),其中pH、砷、镉、铜、铅、汞、镍、1,2-二氯苯、石油烃(C10~C40)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铬、1,3-二氯苯未超过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1,2,4-三氯苯、1,2,3-三氯苯含量未超过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地块地下水样品检出的污染物有27种(pH、砷、铅、镍、汞、钠、锰、锌、铁、铝、锂、铬、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氟离子、硫酸根、氯离子、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碘化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其中《地下水质量标准》中除浊度外的35项基本因子含量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浊度为水体物理性状指标,不属于污染指标,且地下水未来规划不作为饮用水用途,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浊度不再进行评价。
地块底泥检出的污染物有17种(pH、砷、铬、镉、铜、铅、汞、镍、硫化物、苯并[a]蒽、䓛、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其中pH、砷、镉、铜、铅、汞、镍、硫化物、苯并[a]蒽、䓛、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铬含量未超过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地块地表水样品中检出的污染物有22种(pH、色度、臭和味、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铁、铜、锌、挥发酚、氨氮、钠、氟离子、砷、铬、锂、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烃(C10~C40)、石油类),其中pH值、硫酸根、氯离子、铁、铜、锌、挥发酚、氨氮、氟离子、砷、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等检测因子含量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含量未超过《荷兰土壤和地下水质量标准》中干预值。其中浊度为水体物理性状指标,不属于污染指标,且地下水未来规划不作为饮用水用途,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浊度不再进行评价。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未发现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的关注污染物超出相关标准限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详细调查。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用于居住用地的开发利用。
四、建议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针对2024年10月28日前的地块环境现状开展分析、评估和提出建议。做好地块管理工作,在未开发利用前禁止外来污染堆土、建筑垃圾等堆放。
若地块在后期开发过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暂停开发利用,上报管理部门,及时补充调查。鉴于场地将作为住宅用地使用,建设单位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不当开发。
五、公众查阅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在江苏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http://www.jsbaohai.com/)网站上登载,公众可即日起登陆查阅。
六、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场地责任单位:扬州三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部长
场地调查单位:扬州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总
电话:0514-80926396
电子邮件:ctt1217@163.com